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建立健全合理有效的激勵機制,充分調動全市上下參與經濟建設的積極性,促進經濟社會平穩較快發展,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突出貢獻獎勵
對經營業績突出、貢獻較大的企業經營者給予突出貢獻獎勵。
(一)獎勵基本條件 1、企業必須依法經營。2、稅金、公有產權紅利及職工當年五項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全額上交,職工當年的退休獨生子女父母一次性養老補助全額發放。3、職工工資不低于上級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年度工資必須足額發放。
(二)獎勵標準 企業當年上交稅金、公有產權紅利(不含清欠往年數和出口退稅數)5000萬元(含5000萬元,下同)以上的,按實際上交額的3‰計獎,其中增幅達到20%以上的,按實際上交額的5‰計獎;上交稅金、公有產權紅利1000萬元至5000萬元,及300萬元至1000萬元且同比不下降的,按實際上交額的1.5‰計獎,其中增幅達到20%以上的,按實際上交額的2‰計獎。
第二條 技術改造獎勵
(一)對實施技術改造的企業經營者給予獎勵。凡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高新技術產業項目、出口加工產品項目和市政府確定的重點技改項目,企業當年完成技改財務支出500-1000萬元的,給予企業經營者1萬元獎勵,在此基礎上每增加1000萬元,加獎企業經營者2萬元,最高獎勵不超過10萬元。
(二)對重點企業技改項目給予扶持獎勵。企業年度技改投入5000萬元(只限在本市投入且用于生產車間或設備改造,下同)以上的,按實際投入額的1.5%給予扶持獎勵;投入2000—5000萬元的,按1%給予扶持獎勵;投入1000—2000萬元的,按0.5%給予扶持獎勵。最高扶持獎勵不超過100萬元。
第三條 退城進園扶持辦法
鼓勵支持有條件的工業企業實施退城進園,對退城進園企業給予一定政策扶持。
(一)扶持原則:1、堅持依法操作的原則,原址用地出讓一律推向市場,實行“招拍掛”;新址項目建設相關審批手續必須完備。2、堅持限期建設的原則,新址建設周期不得超過2年,否則取消其應享受的扶持政策。3、堅持分工負責的原則,發改、經貿、財政、建設、規劃、國土等相關部門要各負其責,積極提供優質服務,全程加強監督管理,確保退城進園工作順利開展。4、享受退城進園政策的企業,不再享受技改扶持獎勵政策。
(二)扶持措施:1、對實施退城進園的企業,視新建企業投資規模、投資額度、投資強度、容積率等,從原址出讓土地政府凈收益中給予一定比例資金扶持。其中,投資規模、占地面積等與原址相當的,政府凈收益中的30-40%用于扶持企業發展;2倍以上的,扶持比例為40-50%;3倍以上的,扶持比例為50-60%,依此類推,最高扶持比例不超過政府凈收益的80%。2、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高新技術產業項目和列入市政府重點工程的建設項目,視具體情況采取一項一議的辦法確定扶持比例。
(三)程序和形式:對實施退城進園企業的政府扶持資金,由市國土局代管,待新址建筑物及附屬設施整體竣工后,企業向市經貿局提出申請,由市經貿局牽頭,會同發改、財政、建設、規劃、國土、審計等相關部門進行審查驗收,報市政府批準后,按規定兌現撥付企業。
第四條 技術創新獎勵
(一)鼓勵企業創建技術中心,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凡被認定為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的獎勵10萬元,被認定為省級的獎勵4萬元,被認定為威海市級的獎勵2萬元,其中50%用于獎勵企業主要負責人。被審定為乳山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補助10萬元。
(二)對列入享受財政專項資金扶持的新產品,給予一定獎勵,其中國家級新產品獎勵企業4萬元,省級新產品獎勵2萬元;對列入國家及地方科技計劃、享受各級財政專項資金扶持的項目,給予一定獎勵,其中國家級科技項目當年獎勵2萬元,省級獎勵1萬元,威海市級獎勵4000元。以上獎金企業主要負責人、研發有功人員各得50%。對獲得專利的發明和設計人員給予獎勵,其中獲得發明專利的獎勵5000元,獲得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的獎勵1000元。
(三)對通過國家級科技成果鑒定的項目(就地轉化,下同)獎勵企業3萬元,通過省級鑒定的獎勵1萬元,通過威海市級鑒定的獎勵2000元;對獲得山東省科學技術獎的項目,一等獎獎勵企業5萬元,二等獎3萬元,三等獎1萬元,對獲得威海市科學技術獎的項目,一等獎獎勵企業1萬元,二等獎5000元,三等獎2000元;對獲得“中國專利山東明星企業”的企業主要負責人獎勵1萬元;對當年被認定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獎勵企業主要負責人1萬元,被認定為省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獎勵企業主要負責人5000元,被認定為威海市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獎勵企業主要負責人2000元。
第五條 品牌認證獎勵
(一)鼓勵企業實施品牌戰略。對實施品牌戰略成績突出的企業,給予獎勵。凡獲得中國名牌或中國馳名商標的每件獎勵25萬元,獲得山東省名牌或山東省著名商標的每件獎勵5萬元,其中20%用于獎勵企業主要負責人。
(二)凡通過ISO14000環保體系認證、歐盟CE安全衛生環保標志認證、美國HACCP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德國GS安全標準認證、日本S安全標志認證等系列國際認證的企業,每項獎勵企業經營者2000元。
第六條 招商引資獎勵
(一)本規定所稱招商引資項目是指從市外以合資、合作、獨資等方式引進的內外資項目(以下統稱為引進項目),且在乳山市納稅,對地方財政有一定貢獻。
(二)根據引進項目外方資金實際到位金額,給予引薦者一定的獎勵。1、外資,引進項目以50萬美元為獲獎基數,按實際到位資金的0.5%予以獎勵。2、內資,引進項目以500萬元為獲獎基數,實行分段累計計獎,到位資金500—2000萬元的,按1‰予以獎勵;2000—5000萬元的,按2‰予以獎勵;5000萬元以上的,按3‰予以獎勵。3、工業項目以形成的固定資產計算到位資金,其他項目(不包括房地產開發項目)按到位資金的50%折算計獎,旅游開發、基礎設施、商業設施及享受國家減免稅政策的能源類項目按到位資金的25%折算計獎。4、引進項目屬高新技術產業、世界500強企業以及對地方財政貢獻突出的投資項目,經有關部門確認可按上述標準加獎20%。5、對難以確定投資額的商貿流通項目可按其租賃經營面積核定計獎,其中2000—5000平方米的獎勵1萬元,5000—10000平方米的獎勵2萬元,10000平方米以上的獎勵3萬元。屬國際國內知名上市公司連鎖經營的項目,在上述基礎上每檔再增加1萬元獎勵。6、引進項目屬金融企業、咨詢公司、社區衛生等現代服務業項目,以及有利于提升城市品位的文化產業項目,年內納稅超過50萬元或投資額超過500萬元的,獎勵1-2萬元。對引進的總部經濟、服務外包、樓宇經濟類項目,視對地方財政貢獻大小予以獎勵。7、對全市重點推動及享受特殊政策扶持的引進項目,另行議定獎勵金額。
(三)對引進的投資額度大、建設周期長的項目,按年度到位資金核定計獎,計獎年限不超過3年。當年增資的外資項目按上述標準給予獎勵。
(四)引薦者資格由項目投資方、受益方確認,屬多方聯合引進的項目,由引進各方協商獎金分配比例,不重復計獎。
(五)引進項目資金到位并投入建設或生產后,年終一次性獎勵兌現,年度單項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外資項目獎金由市財政與受益單位各支付50%,內資項目獎金由市財政全額支付。
第七條 對外經貿獎勵
(一)外貿進出口獎勵
對當年進出口額1000萬美元以上的企業,給予經營者2000元獎勵;3000萬美元以上的,給予經營者5000元獎勵;5000萬美元以上的,給予經營者1萬元獎勵。
(二)市場開拓獎勵
對參加市政府組織的赴外參展活動的企業給予獎勵,其中赴境外參加展會的企業,每個攤位獎勵1萬元;赴國內參加展會的企業,每個攤位獎勵5000元。
(三)對外經濟合作獎勵
鼓勵企業積極“走出去”,開拓國際市場,擴大與外合作。對經政府批準在境外設立辦事處并正式開展業務的企業,一次性獎勵1萬元;對在境外承包工程、且在乳年納稅額超過100萬元的企業,一次性獎勵5萬元。
第八條 跑上爭資獎勵
對跑上爭資成績突出的鎮、部門和單位,以及貢獻較大的引進者予以獎勵。
(一)項目界定:跑上爭資項目是指市直部門到威海、省及國家有關部門爭取到的用于我市項目建設或地方財政可支配的專項補助資金、國債及轉貸資金、政策內的貼息、低息或無息貸款。
(二)確認辦法:1、 威海市及以上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正式文件;2、 財政部門或項目單位提供的銀行到位資金憑證。
(三)獎勵標準:1、無償資金50萬元以上的項目(一個部門當年可累計計算),按0.5%提取;屬于國道、省道的交通公路項目資金,按0.1%提取。2、貸款500萬元以上的項目,按到位資金的0.1%提取;屬政府部門項目貸款及企業展期的銀行貸款,按到位資金的0.01%提取。3、屬政策(常規)性補助資金、返還資金及車輛、設備、器材等實物的不予獎勵,超出政策(常規)性補助資金范圍的,超額部分由發改、財政部門核定后按上述標準提取。4、兩個及以上部門聯合爭取的項目資金,按以上標準提取獎金后等額分配。5、項目受益單位不予獎勵。6、項目不論資金額度,均納入部門年度崗位責任制予以獎分;部門主要負責人獎勵由市委、市政府考核后確定。
第九條 金融增貸獎勵
對在增加工業放貸和票據服務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金融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班子成員給予獎勵。
(一)對在乳山境內投放的帳內工業貸款,按當年新增部分的0.05%計提獎金。
(二)對為企業提供信用證、保函、匯票、票據貼現等方面服務的金融機構,視情況給予一定獎勵。
(三)各行(社)主要負責人、班子其他成員按6:4的比例分配各種獎金。
(四)人民銀行、銀監辦按各行(社)獎勵平均數計提獎金。
第十條 創優服務獎勵
對在推動企業創樹品牌、創建企業技術中心等方面成績突出的部門給予獎勵。每獲得一個中國名牌或中國馳名商標的,獎勵有關職能部門8萬元;每獲得一個山東省名牌或山東省著名商標的,獎勵有關職能部門5萬元。每爭創一個國家級、省級、威海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對應獎勵有關職能部門8萬元、5萬元和3萬元。
第十一條 榮譽稱號獎勵
市政府根據企業上交稅金、公有產權紅利、社會保險金額、進出口額、職工工資發放以及精神文明建設等方面情況,分別授予企業和企業經營者“納稅明星企業”、“納稅先進企業”、“進出口先進企業”、“優秀企業家”、“優秀經營者”等榮譽稱號。
第十二條 其它
(一)本規定中各種獎項的獎金和扶持資金,除有特別注明外,均以人民幣結算,由市政府發給。
(二)本規定第一、二、三、五、十條由市經貿局負責組織審核和解釋,第四條由市經貿局、科技局負責組織審核和解釋,第六、七條由市外經貿局、經濟合作局負責組織審核和解釋,第八條由市發改局負責組織審核和解釋,第九條由市經貿局、人民銀行負責組織審核和解釋,第十一條由市經貿局、外經貿局負責組織審核和解釋。
(三)本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乳發〔2008〕10號文件相關內容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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